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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媒體報導按物價指數調整最低稅負申報門檻及遺產稅各項扣除額,係依法調整,非為富人減稅措施


  財政部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5項、第13條第3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有關最低稅負申報門檻、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等,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應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其立法目的,係為健全稅制,避免物價上漲而加重納稅義務人稅負,爰以「消費者物價指數」作為調整指標,使相關扣除額調整制度化。

  財政部說明,是類為維持量能課稅公平原則,依據法律規定所進行之稅負調整,實為合理反映國民所得水準及租稅負擔能力,尚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亦非屬對特定族群的減稅優惠。

  據目前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統計資料,截至今(102)年9月份止,前開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物價指數相較,上漲率已超過10%;財政部將持續觀察並俟該處11月份提供10月份之最終統計資料,倘上漲率確實超過10%,將依實際上漲率調整相關金額,未來納稅義務人於103年辦理遺產稅申報或於104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即可適用。

  又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業經財政部於去(101)年11月下旬公告調整,納稅義務人於103年5月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可適用上開調整後金額,預估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約75億元。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依稅法規定之調整係為避免物價上漲造成可支配所得減少,而影響租稅負擔能力,一體適用於所有納稅義務人,並非針對富人的減稅措施;再者,最低稅負之調整門檻(10%)已較綜合所得稅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3%)為高,且實際上後者更能及時反映物價上漲所產生的「虛盈實稅」問題。此外,鑑於繳納遺產稅或最低稅負者本屬少數財富或所得較高者,因此,調整遺產稅各項扣除額或最低稅負申報門檻所受影響範圍,亦屬有限。

新聞稿聯絡人:倪科長麗心、賴科長基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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