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否改進用派遣工,或將員工改為承攬,以規避加班費?
 

雇主與提供勞務之人,雙方是僱傭、派遣或承攬,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雇主對提供勞務的承攬人,如有行使指揮監督事實,經認定勞雇雙方存有從屬性,則該雇主與勞工間為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勞工權益相關事項。